搜狐焦点济宁房产网 2025-08-04 14: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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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08-04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966197

邮箱:jnsfgwjgk@ji.shandong.cn

附件: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08-04

附件:

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挂网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济宁高新区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分局,各有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定价项目

公办、普惠性民办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以及学前教育阶段的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2倍,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调价程序

(一)县属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由各县(市、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步核定标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调整收费标准的,辖区内市属公办幼儿园一并参照执行。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由各县(市、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步核定标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区)收费文件到期后,继续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参照上述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报批。

四、其他规定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根据《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鲁政办字〔2025〕13号)规定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保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2倍,且不得超过辖区内公布的独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三)开设托班的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予以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08-04。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分级权限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XX县(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附件二:XX县(市、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2025年月日

来源: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袁培淞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